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政策

1.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税收基本制度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规主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现有涉及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税种主要包括:

(1)法人利润税;

(2)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4)消费税;

(5)地下资源开采税和专项规费;

(6)水资源使用税;

(7)财产税;

(8)土地统一税;

(9)社会基础设施发展和公共设施税;

(10)运输工具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消费税;

(11)印花税。

规费包括:

(1)社会基金必缴款:社会统一税;公民非财政退休基金保费;非财政退休基金强制扣款。

(2)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费用: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扣款;共和国道路基金捐税。

(3)普通教育学校、专业化职业学校、私立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重建、大修和技术装备非财政基金强制性扣款。

(4)国家规费。

(5)海关手续费。

(6)某些类别商品零售贸易权和提供某些类别服务的收费。

以上规定的税种和规费均属于全国统一税收。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如表1所示。

表1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名称税率(%)

法人利润税(公司所得税)

7.5

个人所得税

7.5

增值税

20

消费税

39

法人财产税

5

个人财产税

1.5

水资源使用税

约0.02美元/立方米

土地统一税

0.95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

2.乌兹别克斯坦税务优惠政策

从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将:

推行12%的统一税率(废除累进所得税税率表),以及0.1%的个人退休金储蓄帐户,以减低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对于最低工资的四倍的某些个人,目前的所得税免税程序将保持不变。

废除社会保险

从个人收入中扣留的非预算养恤基金缴款为8%。

更改计算单一社会支付的程序。

该法令规定25%的单一社会支付,适用于国家资助的组织和政府企业;国家份额为50%或以上的法人实体,其中50%或以上的股份属于国家股份为50%或以上的法人实体;以及他们的结构部门。对于所有其他法律实体,单一社会支付将从15%降至12%。

取消从公司营业额中支付给国家专项资金的所有强制性款项。

减少公司营业所得税

从14%到12%。商业银行的利率将从22%下调至20%。对于移动通信公司来说,税率将从14%提高到20%。超额利得税将被取消。

将股息和应付利息的所得税从10%降至5%。

确认年营业额不足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法人实体为小型企业。

如果纳税人超过既定的门槛,他们将被承认为主要纳税人,并转向普遍确立的税制。根据该法令,每年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收入门槛将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小企业的税收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统一纳税,总收入的5%

统一纳税,总收入的4%(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封顶)

增值税是自愿缴纳的,20%的周转率

增值税是自愿缴纳的,20%的周转率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进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进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N/A

房产税2%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股息和利息所得税

支付10%的股息或利息

股息和利息所得税

支付10%的股息或利息

一般税收制度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利润的14%

商业银行-22%

移动公司-1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利润的12%

商业银行-22%

移动公司-14%

房产税

不动资产5%

房产税

不动资产5%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对非预算基金的强制性缴款

净收入的3.2%

N/A

增值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的

20%的周转率

增值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的

20%的周转率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货物和服务进口增值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货物和服务进口增值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工资所得税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个人所得税

按比例递增,由雇员工资的0至22.5%

个人所得税

推行12%的统一税率

社会保障基金付款

薪金的8%

N/A

统一社会支付15%或25%(以平均雇员人数计算)

25%的预算组织和国家实体,法律实体的国家份额为50%或以上,

股份在50%以上的法人属于国家股份在50%以上的法人及其结构部门。

其他法人实体的税率为12%

将小企业的交易税从5%降低到4%,并有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

对所有商业实体适用财产税、地税和水资源使用税,包括营业额(收入)高达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小企业。

减少物业税

物业税由5%减至2%。法律实体的财产税将更高,有效地使用正在进行的建筑物、建筑和构筑物,包括私有化资产(以前保留的程序)。该法令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在考虑到国际大规模估价经验的情况下,对法律实体实行财产估价机制。

通过引入修订的版税支付,改进计算和缴纳超额利得税的程序。

保留目前20%的法律实体增值税,实行完善的税收抵消制度,减少优惠数量。该计划将根据年的税率降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

实施完善的增值税抵消制度,明确增值税基础。根据该法令,纳税人有权抵消购买固定资产、在建建筑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授权国家税务委员会通过使就业合法化和增加工资单,确保全额征收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

统一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生产商的消费税和收费,按每一生产单位确定,将资金转入国家预算,为活动提供资金。

自年7月1日起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类企业,免征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社会设施发展税、小公司应缴纳的统一税以及免除向国家道路基金应支付的留成。

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资:30-万美元,优惠期为3年;-万美元,优惠期5年;万美元以上,优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资不受乌政府担保。

上述优惠还适用于以下条件: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设立企业,如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林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马干州和费尔干纳州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等。

在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成分不低于50%;

私人直接投资企业需通过乌国家注册;

投资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技术设备;

享受上述优惠的投资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期内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

2、利润税(所得税)优惠:

自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年为15%,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年的33%降低到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年间,利润税从38%降低到10%,统一社会费从40%降低到24%,对小企业和农场主规定的统一税率降低到10%。7年间,总税赋比例从40%降低到27%。自年1月起,乌将利润税率降低为10%(年15%,年12%)。

如外国投资是投向国家投资纲要清单中的项目,则法人在国家注册后的7年内免征法人所得税(利润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新成立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上缴25%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在乡村地域内新成立的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25%计征,第三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法人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统一税(对实体规定的简化税收系统);

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税率为15%(注册资本不低于万美元);

对生产儿童、妇女用品和手工艺术品的法人企业征收10%的所得税。

3、财产税优惠:

对新成立的企业在自注册起的2年内免征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财产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用于鼓励发展地方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型基金会5年内免征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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