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税收基本制度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规主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现有涉及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税种主要包括:
(1)法人利润税;
(2)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4)消费税;
(5)地下资源开采税和专项规费;
(6)水资源使用税;
(7)财产税;
(8)土地统一税;
(9)社会基础设施发展和公共设施税;
(10)运输工具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消费税;
(11)印花税。
规费包括:
(1)社会基金必缴款:社会统一税;公民非财政退休基金保费;非财政退休基金强制扣款。
(2)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费用: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扣款;共和国道路基金捐税。
(3)普通教育学校、专业化职业学校、私立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重建、大修和技术装备非财政基金强制性扣款。
(4)国家规费。
(5)海关手续费。
(6)某些类别商品零售贸易权和提供某些类别服务的收费。
以上规定的税种和规费均属于全国统一税收。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如表1所示。
表1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名称税率(%)
法人利润税(公司所得税)
7.5
个人所得税
7.5
增值税
20
消费税
39
法人财产税
5
个人财产税
1.5
水资源使用税
约0.02美元/立方米
土地统一税
0.95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2.乌兹别克斯坦税务优惠政策
从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将:
推行12%的统一税率(废除累进所得税税率表),以及0.1%的个人退休金储蓄帐户,以减低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对于最低工资的四倍的某些个人,目前的所得税免税程序将保持不变。
废除社会保险
从个人收入中扣留的非预算养恤基金缴款为8%。
更改计算单一社会支付的程序。
该法令规定25%的单一社会支付,适用于国家资助的组织和政府企业;国家份额为50%或以上的法人实体,其中50%或以上的股份属于国家股份为50%或以上的法人实体;以及他们的结构部门。对于所有其他法律实体,单一社会支付将从15%降至12%。
取消从公司营业额中支付给国家专项资金的所有强制性款项。
减少公司营业所得税
从14%到12%。商业银行的利率将从22%下调至20%。对于移动通信公司来说,税率将从14%提高到20%。超额利得税将被取消。
将股息和应付利息的所得税从10%降至5%。
确认年营业额不足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法人实体为小型企业。
如果纳税人超过既定的门槛,他们将被承认为主要纳税人,并转向普遍确立的税制。根据该法令,每年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收入门槛将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小企业的税收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统一纳税,总收入的5%
统一纳税,总收入的4%(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封顶)
增值税是自愿缴纳的,20%的周转率
增值税是自愿缴纳的,20%的周转率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进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进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N/A
房产税2%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股息和利息所得税
支付10%的股息或利息
股息和利息所得税
支付10%的股息或利息
一般税收制度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利润的14%
商业银行-22%
移动公司-1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利润的12%
商业银行-22%
移动公司-14%
房产税
不动资产5%
房产税
不动资产5%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土地税
地税税率取决于地区和地点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水资源使用税
价格取决于用水量
对非预算基金的强制性缴款
净收入的3.2%
N/A
增值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的
20%的周转率
增值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的
20%的周转率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在支付给第三方时,从源头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利率从6%到20%不等
货物和服务进口增值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货物和服务进口增值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营业额的20%
工资所得税
当前税率
自年1月1日开始
个人所得税
按比例递增,由雇员工资的0至22.5%
个人所得税
推行12%的统一税率
社会保障基金付款
薪金的8%
N/A
统一社会支付15%或25%(以平均雇员人数计算)
25%的预算组织和国家实体,法律实体的国家份额为50%或以上,
股份在50%以上的法人属于国家股份在50%以上的法人及其结构部门。
其他法人实体的税率为12%
将小企业的交易税从5%降低到4%,并有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
对所有商业实体适用财产税、地税和水资源使用税,包括营业额(收入)高达10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的小企业。
减少物业税
物业税由5%减至2%。法律实体的财产税将更高,有效地使用正在进行的建筑物、建筑和构筑物,包括私有化资产(以前保留的程序)。该法令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在考虑到国际大规模估价经验的情况下,对法律实体实行财产估价机制。
通过引入修订的版税支付,改进计算和缴纳超额利得税的程序。
保留目前20%的法律实体增值税,实行完善的税收抵消制度,减少优惠数量。该计划将根据年的税率降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
实施完善的增值税抵消制度,明确增值税基础。根据该法令,纳税人有权抵消购买固定资产、在建建筑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授权国家税务委员会通过使就业合法化和增加工资单,确保全额征收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
统一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生产商的消费税和收费,按每一生产单位确定,将资金转入国家预算,为活动提供资金。
自年7月1日起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类企业,免征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社会设施发展税、小公司应缴纳的统一税以及免除向国家道路基金应支付的留成。
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资:30-万美元,优惠期为3年;-万美元,优惠期5年;万美元以上,优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资不受乌政府担保。
上述优惠还适用于以下条件: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设立企业,如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林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马干州和费尔干纳州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等。
在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成分不低于50%;
私人直接投资企业需通过乌国家注册;
投资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技术设备;
享受上述优惠的投资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期内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
2、利润税(所得税)优惠:
自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年为15%,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年的33%降低到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年间,利润税从38%降低到10%,统一社会费从40%降低到24%,对小企业和农场主规定的统一税率降低到10%。7年间,总税赋比例从40%降低到27%。自年1月起,乌将利润税率降低为10%(年15%,年12%)。
如外国投资是投向国家投资纲要清单中的项目,则法人在国家注册后的7年内免征法人所得税(利润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新成立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上缴25%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在乡村地域内新成立的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25%计征,第三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法人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统一税(对实体规定的简化税收系统);
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税率为15%(注册资本不低于万美元);
对生产儿童、妇女用品和手工艺术品的法人企业征收10%的所得税。
3、财产税优惠:
对新成立的企业在自注册起的2年内免征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财产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用于鼓励发展地方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型基金会5年内免征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