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税提高起征点,每个人究竟能省多

  近日,看到腾讯财经频道推送的马光远《个税改革最有价值的内容被集体漠视了》一文,对其文中探讨的个人所得税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颇为赞赏,但文中对个税提高起征点(实为费用扣除标准),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的说法,似乎有些偏差。   以下是引自原文:“应该承认,提高个税起征点肯定会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但是,每次”两会“被炒得极热的个税起征点却是个税改革中对工薪阶层减负最没有价值和意义的。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年确定的元,如果本次调整提高到元(这已经是最大可能了),工薪阶层能少交多少税?告诉大家,每个人只能省可怜的不到20元。很显然,如果大家知道提高个税起征点每个月只能省这么一点税,对此事肯定不会这么热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会每年不厌其烦的在这个问题上纠缠。”   以下仅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我们来看一下不同级差下,假设个税起征点提高到媒体猜测的元,按现有级距计算,月收入扣除了三险一金。

  终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了元到元,各级距会省大概*税率的金额,而不是仅仅最高省20元。因标准未确定,暂不计算因级距下降带来的减税影响金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收入低的减税效应明显,而收入越高,越不明显,因此,起征点的提高,对广大低收入人群是有明显的增加收入效应的。   对于适用于外籍人员等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否提高,还要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才知道。年的修订是没有提高的,加基本的费用扣除标准后,仍是元。   本次总理提到的个税起征点,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以往的经验,也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承租承包所得中费用扣除标准。当然,也不应该仅仅考虑工资薪金所得类的费用扣除,之前呼声较高的劳务报酬元以下减元,元以上减20%,也应有相应的提高,但不知此次的提高是否能一并考虑。

那么关于费用扣除标准,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

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适用,

又有哪些特殊处理情形呢?

本文粗略总结如下:

  一、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本月工资元,费用扣除标准仍按元,本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元,那么计算如下:   (--)*10%-=89.3元。   假设费用扣除标准元,(--)*3%=13.29元,省税89.3-13.29=76.01元,可见,如果涉及级距发生变化时,省税更明显。   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找适用税率时,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可以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来找适用税率,因此,提高标准后,此处也是会有影响的。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公民王先生年1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元,剩余49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10%-=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0=元   如果起征点提高至元,工资收入元以下的个人均会受益。   在计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按一定期限(工作年限与12年熟小)平均后,如果小于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举例不符合免税的情形如下:   李某年12月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元,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元,李某月工资元,在公司工作年限9年,那么1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首先确定李某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符合免征条件,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3=元,   2、李某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0元   3、再进行平均作为月工资收入:10/9=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元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提高起征点,这个赔偿金可以不纳税的金额会提升。   如李某当年取得的赔偿金是00元,其他条件不变: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00-=40元   平均作为月工资收入:40/9=.33元

  月工资大于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3-)×3%}×9=.00元。而如果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元,那么仍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确定适用税率及合并当月工资所得计税时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年,职工赵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元,赵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取得工资3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计算:   1、/24=元;   2、+3-=1元,根据1元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元;   3、(+3-)×10%-=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元。   如果起征点提高至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3%=元。   思考:事实上这个政策比较久远,并没有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那样考虑到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只能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当下应该很少有这类内部退养的提法了。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不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领取年金计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年12月2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发布)也明确:   6.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12万申报年所得的计算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元)的收入额计算。(注:年后已提至元,附加费用为元)   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单独计算,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第四条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明确: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允许一处扣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如从A单位取得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0-)×10%-=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0+-)×25%-=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元。   特定行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在每个月预缴时可以扣除,年度汇缴时也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如:某采掘业职工刘某,自年起,每年3—10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元,1月份、2月份和11月份、12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刘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1、按月预缴税款   每年3-10月份不需扣缴税款;   其他各月应扣缴税款=(0-)×10%-=   年度扣缴税款=×4=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8+0×4)÷12-〕×3%   =×3%=45(元)   年度应纳税款=45×12=(元)   应退税款=-=(元)

  作者系每日税讯精选   本文版权属于每日税讯精选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精选》,版权及商务合作-,《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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